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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處國家工作人員經(jīng)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積極拓寬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來源渠道,鼓勵人民群眾舉報職務犯罪,堅決查處大案要案,推動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獎勵有功人員辦法(試行)》,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凡以來訪、來信、網(wǎng)上舉報等方式向本院舉報中心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經(jīng)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的,為舉報有功獎勵對象。
第二條 受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部門委托舉報的,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而移送的,不屬本細則獎勵對象。
第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為實名舉報有功人員。實名舉報應告知或簽署真實姓名,聯(lián)系地址及通訊方式。事關重大,不便實名舉報的人員,可以不署真名,但必須告知聯(lián)系和核查方式,便于本院查證和實施獎勵。
第四條 下列舉報線索不屬于本院獎勵范圍:(1)檢察機關已經(jīng)立案查處的案件線索;(2)不屬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線索。
第五條 對舉報人員及舉報材料,應嚴格依照高檢院《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guī)定》,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獎金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領取。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獎勵金額按確定的犯罪金額的5%計算(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舉報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每件獎勵金為2000元—3000元。舉報行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chǎn)等犯罪的獎勵金參照舉報瀆職侵權犯罪的標準。
第七條 對多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案件的實行一案一獎;對多人先后舉報同一案件的,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的人,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對偵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予以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工作由本院舉報中心負責。
第九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在被舉報人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后進行。
第十條 擬予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由舉報中心提出意見,并征求案件承辦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填寫《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審批表》,并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等材料,報檢察長審批。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金由舉報中心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發(fā)放。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通過適當方式通知舉報有功人員到指定地點領獎,舉報有功人員應在接到獎勵通知后三個月內領取,受獎勵的舉報人可以放棄獲獎;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四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情況要適時向社會公布。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獲獎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
第十五條 本院舉報中心移送下級檢察院查處的案件線索,獎勵事宜由承辦案件的檢察院負責。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由本院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對舉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有特別重大貢獻的,不受本細則第六條限制,可以酌情重獎。
第十七條 附則
1.本細則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2.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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